引用:
作者212412
就法論法
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10月
1年
1年6個月
應執行2年徒刑,併科罰金140萬元,緩刑5年,須繳公庫2億元
趙先生聘請的律師團策略大成功
如果可以請到王牌大律師~說不定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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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好像很多人都不知"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以前送錢的商人認了就可以沒事
是2011年修正案,送錢的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五十萬以下罰金
為什麼會修正?是前朝的弊案送錢的商人通通無罪,收錢的被關
原法的精神是鼓勵行賄的商人出來檢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本來就可以用刑法第57條 (刑罰之酌量)
不過捐二億好像有點少,以前就有大老闆詐欺背信捐七億獲緩起訴,所以有錢人捐錢抵罪不是沒發生過
送紅包也有罪 自首可免刑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三讀通過 行賄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五十萬以下罰金
2011-06-09
http://www.ly.gov.tw/03_leg/0301_ma...o=00017&stage=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