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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p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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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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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發椅
台灣法律落後多年
歐美對於誹謗僅歸為民事其實比較實在
這種事跟外遇之類的案子老實說根本不該讓國家機器去亂搞

可惜的是
某人號稱米國哈佛法律博士,明明把權許久
卻不將這事搞好,只懂得安插自己人進司法機關

刑事訴訟法內有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

話說林鳳營鮮奶不會變壞,倒還不涉及毀謗

至於以月為影指是屎尿

並指購買之消費者喝屎尿,涉及多數人

真的要加入訴訟的話,法院不會輕輕放過
舊 2015-12-25, 10:08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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