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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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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已故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 )認為,與法律之權力相對之司法權力,根本不存在,法院只是法律之工具,不能有任何意志,司法權之行使,絕非為實現法官之意志,而是為實現立法者,或者說,法律之意志而已。
現在居然還有鄉民希望法官依照民意進行判決?一點法治的概念都沒有.
今天去滅頂也只是頭痛醫頭而已,真正能治標的事卻沒人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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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2015-12-13, 11:46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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