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08日00:03
北市高姓男子3年多前與鄭姓友人去夜店玩,各扛1名酒醉不省人事的辣妹到賓館開房性侵,2匹惡狼在不同房間完事後,鄭先離開,高男色興再起,走進鄭男房內性侵另名女子,事後高、鄭各被判刑6年半、3年10月定讞。但法院審理時又查出高男那天在鄭男房間完事後,仍然色慾高漲,又回到自己開的房間,二度對扛回的辣妹性侵1次,法院因此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北檢昨傳喚高男到案,訊問後諭令5萬元交保候傳。
這起事件發生在2011年12月23日凌晨,20多歲的高男與鄭姓等友人去台北市信義區知名夜店LAVA尋歡,在夜店遇到代號A、B的2名辣妹,一行人一起飲酒狂歡,在跳舞的過程中,鄭男與A女、高男與B女擁抱喇舌,2女喝到不省人事後,鄭男、高男見有機可趁,各自帶1女搭上計程車,前往附近「幸福戀人旅館」。
4人抵達旅館時,鄭男提議訂1間房一起玩,但高男拒絕,最後鄭男帶著A女、高男則帶著B女,各自帶到房間內性侵。鄭男完事後準備離去,因為當時下著雨,打電話給高男,請他帶把傘到他的房間給他,高男拿傘給鄭男後,2人還交換性侵心得。
當鄭男離去後,高男色慾薰心進到鄭男房內,對A女性侵得逞,事畢回自己房內,見到仍未酒醒的B女又起婬念,對B女二度性侵得逞。
2名女子事後報警,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趁機姓交罪將鄭男起訴,另起訴高男性侵A女、B女各1次的犯行。台北地院審理時,發現高男除了性侵A女、B女各1次,還回頭性侵B女第2次,但這部分檢方沒有起訴,因此向北檢告發。
北檢昨傳喚高男到案說明,他坦承有與B女合意親吻擁抱、但堅稱絕無性侵,還說當天做太多次,已無法勃起,因此只有親吻擁抱,但檢察官對高男的辯詞存疑,訊問後諭令5萬元交保候傳。(呂志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