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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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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change99
這一段話寫的很中肯。

其實檢察官要負的責任佔六成,法官四成

另外有幾個個人覺得疑感的問題

1 檢方用快篩法驗出原料油大有問題是大約在103年11月
http://www.nownews.com/n/2014/11/05/1491976

2合議庭用層析法檢驗成品無問題是在事隔半年後的104年五月到現場去驗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196425/
請注意這段期間魏老闆因沒串證之虞,是交保候傳的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88527/

3從來源來看,頂新確實進了大量的非食用油,不是只有越南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123812/
https://www.facebook.com/linshufen....779522435416796
但檢方的作法
(1) 讓全案見樹不見林,把一整個頂新經營結構性的黑心經營切割給嘉義,雲林,台南,彰化,高雄,臺北地檢署分案辦理,零碎化辦案。
(2)零碎化辦案以後,再縮小打擊面,避重就輕只辦理越南大幸福楊振...


為什麼要分案辦理……人力有限
頂新是間很大的公司,偵辦的地域甚至到越南
你叫單一縣市地區單位人手去跑遍全國仍至越南,時間要花多久
舊 2015-12-01, 06:05 AM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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