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eoluss
懶得看你玩文字遊戲
到底要不要去打黃律師的臉
笑你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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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你臉就夠了,把你教成這副德行的律師沒有看的價值
你自己不會去問嗎? 如何違反第三條這種只是定義的條文!?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
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
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
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
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四、食品器具: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五、食品容器或包裝: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
上面很明白的告訴你第三條只是解釋本法的用詞定義,定義即是命名
告訴你本法所使用的名詞是指什麼東西
不管是法律或是契約,編訂用字必須精確,而不是只掐自己要看的東西
所要的東西必須明確以文字敘述出來
才不會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不會看法律條文,別人提醒錯誤依舊故我
連東西都引用錯了是想跟人談什麼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