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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l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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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
引用:
作者ademon
沒興趣點你的東西,有問題自己去問律師

第三條明明僅是本法名詞定義(任何法律制定一定會有的東西,該條開宗明義即說:本法用詞,定義如下):給人吃的就叫食品
你卻能搞成:食品才能給人吃

如此理解能力只能無語,硬把馮京當馬涼,怪不得頂新能無罪

我就是根據黃律師的說法
現在是你有問題
給你黃律師的臉書連結
不敢去就不敢去 掰什麼沒興趣

一直跳針飼料油不是食品所以無法適用食安法的是你
早就講了 還違反了食安法第15條

如此理解能力只能無語
舊 2015-11-30, 07:44 PM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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