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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引用:
作者ademon
沒興趣點你的東西,有問題自己去問律師

第三條明明僅是本法名詞定義(任何法律制定一定會有的東西,該條開宗明義即說:本法用詞,定義如下):給人吃的就叫食品
你卻能搞成:食品才能給人吃

如此理解能力只能無語,怪不得頂新能無罪

頂新無罪是法官能力夠強
你怪錯人了吧

你現在是指責法官能力低落嗎
舊 2015-11-30, 07:38 PM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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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