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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魏應充無罪的九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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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引用:
作者
ademon
沒興趣點你的東西,有問題自己去問律師
第三條明明僅是本法名詞定義(任何法律制定一定會有的東西,該條開宗明義即說:本法用詞,定義如下):給人吃的就叫食品
你卻能搞成:食品才能給人吃
如此理解能力只能無語,怪不得頂新能無罪
頂新無罪是法官能力夠強
你怪錯人了吧
你現在是指責法官能力低落嗎
2015-11-30, 07:38 PM #
167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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