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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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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aeoluss
好棒棒
拜託你趕快去打黃律師的臉
上面就貼了連結,你又沒看見對吧
沒關係再幫你PO一次
https://www.facebook.com/HuangDiYing/?fref=ts
不用謝了


沒興趣點你的東西,有問題自己去問律師

第三條明明僅是本法名詞定義(任何法律制定一定會有的東西,該條開宗明義即說:本法用詞,定義如下):給人吃的就叫食品
你卻能搞成:食品才能給人吃

如此理解能力只能無語,硬把馮京當馬涼,怪不得頂新能無罪
舊 2015-11-30, 07:33 PM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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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