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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61s
從原料就分衛福部(食用)跟農委會(飼料)不同機關管轄,混用就已經違法了
法官竟可以解釋成精煉成符合食用標準就無罪
你要把尿精煉成可飲用,照法官邏輯也可解釋成無罪
另一個問題是,你要標示是這是用尿去精煉的,消費者必須事先知情那才可以
但這些法官通通認定無罪,不算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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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彰檢這次太草率,又拖半年才去越南查
這些都該罵
但至少調查原料這方向沒錯
越南官方也早就說過大幸福沒資格生產食用油
偏偏法官要採信廠商自己澄清的說法
還一直跳針說成品是精煉過的沒問題
這種法官這種判決還有某些人護航的下去
是吃頂新油吃到腦癌了還是別有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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