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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l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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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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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61s
從原料就分衛福部(食用)跟農委會(飼料)不同機關管轄,混用就已經違法了
法官竟可以解釋成精煉成符合食用標準就無罪
你要把尿精煉成可飲用,照法官邏輯也可解釋成無罪

另一個問題是,你要標示是這是用尿去精煉的,消費者必須事先知情那才可以
但這些法官通通認定無罪,不算詐欺

先說,彰檢這次太草率,又拖半年才去越南查
這些都該罵
但至少調查原料這方向沒錯

越南官方也早就說過大幸福沒資格生產食用油

偏偏法官要採信廠商自己澄清的說法
還一直跳針說成品是精煉過的沒問題


這種法官這種判決還有某些人護航的下去

是吃頂新油吃到腦癌了還是別有居心??
舊 2015-11-30, 04:54 PM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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