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eoluss
對對對 你水準最高 好棒棒
你要不要去黃帝穎律師FB發個文打他的臉啊
https://www.facebook.com/HuangDiYing/?fref=ts
第3條就告訴你了食品的原料必須是人能吃的
你要不要先回答
頂新油當初是用什麼名義在賣?食用油?飼料油?
用食用油的名義在賣,結果原料是飼料油
憑什麼不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
不只違反第3條
還違反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第7款 攙偽或假冒
第9款 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這些前面都講過,怎樣?選擇性失明?
這就是你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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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料就分衛福部(食用)跟農委會(飼料)不同機關管轄,混用就已經違法了
法官竟可以解釋成精煉成符合食用標準就無罪
你要把尿精煉成可飲用,照法官邏輯也可解釋成無罪
另一個問題是,你要標示是這是用尿去精煉的,消費者必須事先知情那才可以
但這些法官通通認定無罪,不算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