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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引用:
作者惡蟲
嗯,是疏忽了起訴審查制,講的太快,是我的錯。

不過本案也不適用該規定,事實上,就實務上來講,起訴審查制度幾乎是無用武之地。

因為法律的規定是以「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可能之情形,但是如果是經過證據調查程序後發現證據不足以證證明被告有犯罪的話,就不是「顯」不足以…的情形。

而對檢察官來講,不論證據多寡,都會搜集到一定的程度才會起訴,沒有的話,檢察官會選擇不起訴。所以這時候法院不可能直接認這是「顯」不足以…情況,都是需要經過一番調查後才能判斷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罪。

所以這一切都是心證,我們也只能信賴多數檢察官法官都有克盡善良管理人的職責

他們沒做到的時候,我們拿那些人一點辦法也沒有

把司改會那群人納入司法行政體系,當他們的管理者就有趣了
舊 2015-11-30, 11:51 AM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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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