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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當然是沒有。
所以才有鑑定證人的存在。
透過鑑定證人以具結方式,證述相關事證內容,從而取得待證事實的憑信性,法官才能下判決。
白話來講,就是鑑定證人(有些人亦稱為專家證人)發誓講的都是實話,再依據所講的內容,法官以自由心證判斷是否可以相信,來做為證據。
所以鑑定證人的專業性,也可以成為法庭攻防的一部份,如果常看國外法庭辯論戲劇的人,應該會看過一些證人在上證人席後,一開始被詢問的問題並不是關於案件的待證事實,而是證人的專業性(如:你的專業領域?現在從事何種工作?學歷?…等),而反方有時候便會針對專業性下手,去質疑鑑定證人的可靠性,如之前曾做過偽證,那就是直接被請出去了,不然就是從之前做證過的案件中找出與本案矛盾的證述,去攻擊證人的可信度。
當然,這些程序與臺灣現行的制度並不相同,但是同樣的,一方提出的證人,另一方都可以去質疑其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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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有法界的人提到法官其實可以直接退回檢察官起訴,
避免像這樣因檢察官證據不足因而判無罪的情況
導致法官被「公審」
不曉得惡蟲大的意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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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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