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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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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勞基法第12條則在規定因勞工個人因素嚴重影響公司利益,雇主為維持企業秩序及經營,對勞工所為之懲戒處分,俗稱「開除」。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用給資遣費)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之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私人公司法律上來說也並不是說開除就開除

不過大家都知道

為何勞基法在我國是單純的一紙文書



不管法律再完善,只要當事人不使用,都只是一紙文書
舊 2015-11-29, 04:37 P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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