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INLAW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5
文章: 20
引用:
作者沒說過
在美國真是大不同
單是彰檢筆錄造假
此案就不用審下去要直接放人了
有看過辛普森案嗎?
美國法官便會問檢彰檢, 還有多少證據是偽做的?
而辯方律師會要求中止聆訊



真的要學歐美嗎?

可是歐美也沒聽說過可以換法官審案的。

唉呦,

說真的,台灣司法也就那一回事,還真的認為把歐美當標準嗎?

來我說個笑話,台灣司法
舊 2015-11-28, 03:02 P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INLAW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