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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餿油案今宣判,彰化地院列出九點,基於檢方無法舉證頂新販售的是無法供人體食用的劣油等理由,判決魏應充等6名被告無罪,《蘋果》先從新聞稿摘錄重點如下,請網友公評。
法官認為魏應充等人觸犯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詐欺取財罪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摻偽假冒罪、加重詐欺罪均無罪的9項理由:
1. 油脂酸價只能做為油脂新鮮度、加工程度指標,與衛生安全標準無關,檢方藉檢驗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油脂酸價,估計油品「酸敗」程度,是誤會一場。
2. 彰檢前往頂新屏東廠油槽採樣,僅以快篩法檢驗油品,無法做為法律認定違規與否的依據。而法官勘驗採樣,送食品工業研究所以管柱層析法檢驗,並參考鑑定人意見,排除該油槽油品為回收油。
3. 頂新屏東廠油槽油品是未精煉的油品,雖被檢出含重金屬,但重金屬可藉精煉過程去除,成品未必含重金屬,也未必不符合食用油脂衛生標準規範。
4. 檢方指越南屠宰場無檢疫人員,可能有病死豬流入,但證人表示越南豬牛販賣前均有定期或不定期抽驗、檢疫,病死豬牛均要求銷毀,有關機關都會查驗。
5. 不管是食用油或飼料油,原料都應來自健康豬屠體,檢察官無法證明越南大幸福油廠用病死豬煉油。
6. 檢方認為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委託Vinacontrol公司人員製作的檢驗報告造假,觸犯偽造文書等罪,但法官認為,依卷存資料無法認定Vinacontrol公司檢驗造假。
7. 依現存證據,無法證實頂新油品有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而購買頂新油品的被害人,也無從證明買油時是被頂新欺騙才買該公司油品,與詐欺取財罪要件不符
8. 公訴所指本案油品之酸價、總極性化合物、重金屬、脂肪酸組成等均不足以認定該油品妨害衛生,檢察官也無法舉證本案油品原料是由病死豬熬製,難認定被告犯行。
9. 只有在法律要求的前提事實確立後,才能處罰被告,如果現存證據不足,無法將真正犯罪人定罪,風險應由國家承擔。基於刑事法「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本案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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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怎麼是檢察官沒有力證據就告人呀
司法底下不是說 是飼料油就是飼料油
是倚靠證據、實驗說話,假若人民、社會說的算,何須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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