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gobossxzy
大陸這個案件
是在兩地之間設立人頭公司
並且製造假交易
讓雙方有資金匯兌的"藉口"
但資金匯兌的渠道
依舊還是銀行
而非地下機構
有另一種交易方式
假設在台灣有一A機構
在大陸有一B機構
AB機構有所往來
台灣人想要匯錢去大陸
就把現金帶去A機構交付
而後A機構聯絡B機構
之後台灣人就能在B機構提領現金
反之 大陸人想匯錢來台灣
就把現金帶去B機構交付
然後B機構聯絡A機構
之後大陸人就能在A機構提領現金
AB機構之間 只有帳面往來
沒有真的把現金移來移去
基本上就像銀行匯兌一樣
可以單純做匯兌交易就好
但這種生意要做大
勢必要在兩地都有產業
而這產業必須要能創造巨大收益
同時這產業也必須支出巨大款項
如此收到的錢 才有辦法放出去
需要讓人提錢時 也能立刻有錢讓人提取
地下簽賭 地下錢莊 地下期指 販毒 軍火
等等這類 需要有點資本 又可以賺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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