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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范姜豪特報>
彰化一名男子涉嫌與一隻別不詳的鵝性交易,結果被警方發現,**情為之暴光,
但因法律上並無強姦動物罪,所以警方並未就此部份加以究辦,不過,依法界人
士的看法,這名男子的行為,若硬要追究的話,其實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
妨害善良風俗處六千元以下罰金
該名男子深夜在汽車內和一隻鵝發生肉體關係,顯然是未經對方的同意,因此,
強行*****應可認定,雖然嫌犯在事後丟了七十元給該隻鵝當性服務費,其強暴
犯行己可認定。
問題在於現行法律上的強姦罪,並未把動物納入被害者的範圍裡頭,動物本身
無法提出告訴,牠的主人也不能站在監護人的立場代為提出告訴,因此,強暴動
物是不構成刑法強姦的。
有法界人士以為,一般的動物是有人飼養的,這些動物屬於人的財產,如果這一
財產遭到他人不法的侵害,主人其實是可以依民事管道,向加害者求取損害賠
償的,該隻鵝遭到性侵害,導致流血,顯然受到嚴重傷害,將來可能影響其健康
甚至影響其生育的能力(若是母的話),主人向加害者求償,應屬合法合理。
也有法界人士說,其實,該男子的行為,若硬要追究的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中
的中妨害善良風俗較為適當,社維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任
意裸體或為放蕩的姿勢,就構成不法,可以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金,該名男
子在路旁汽車內進行車床族的行為,警察從窗外可以看見,視為公共場所並無
不妥。而赤裸身體之舉,更在妨害善良俗的範圍內,法單位若要追究其責任,
並非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