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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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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skedrider555
我覺得如果沒十足把握還是別告人,如果沒成反而被反告誣告,不是得不償失?

尤其賣家還是有實體店面的,不做生意了?

誣告(七年以下)的要件不是那麼容易成立,只要有一點點"誤會"的空間,就無法構成
並不是所有"不起訴"或判"無罪"的案子都能反擊回去說是誣告,是要有「明知虛偽不實仍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的事實

太陽花女王說那麼多謊來告壹周刊,擺明就是"明知虛偽不實",最後惹火檢察官也只是另起訴她偽造文書(五年以下)而已
舊 2015-11-18, 11:06 A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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