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資遣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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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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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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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drs
按勞基法,公司不可無故資遣員工
非業務縮減資遣只有不適任這理由
那如何不適任是需要證明的
要不然被反口打僱傭關係存在的官司不是多事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於下列情形終止勞動契約雇主須給付資遣費,分述如下: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懂了,可是.....有公司在管勞基法嗎....
業務緊縮還不是公司說了算......
舊 2015-11-16, 06:11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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