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ai66
不懂公司為何還要這麼麻煩?
直接給資遣費不是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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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基法,公司不可無故資遣員工
非業務縮減資遣只有不適任這理由
那如何不適任是需要證明的
要不然被反口打僱傭關係存在的官司不是多事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於下列情形終止勞動契約雇主須給付資遣費,分述如下: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卻不能勝任時。
(6)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7)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未留用之員工。
(8)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9)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10)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11)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12)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13)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