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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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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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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hengjer
不同的制度要怎樣比較?美國律師要說服的是陪審團不是法官,

有沒有罪是陪審團決定,你去收買法官有什麼用?現在不是在講米國嗎?

台灣有需要看新聞嗎?一個自由心證就可打死一切了.


這個說法誤很大...
首先陪審團負責事實審,
法官負責法律審,
事實審決定有罪無罪,
法官法律審決定刑度,
這也包含民事賠償金.
陪審員可以建議金額,
合不合理由法官裁定.
麥當勞咖啡案的賠償金可是被法官大筆一砍只剩下四分之一.
(286萬鎂變64萬鎂)
如果法官覺得太不合理還可以玩JNOV/JMOL直接推翻陪審團裁決,
雖然這樣做會增加被上訴或申訴的可能性不過法官有這個權力.

另外,很多人都被影劇誤導了,
認為美國法庭一定都有陪審團,
其實美國大多數案件都不會動用陪審團,
有些州只有不到1%的案件會需要陪審團.
回到前面的,陪審團決定的是事實審,
顧名思義就是事實有爭議的時候才需要判定哪方故事合理.
如果案發事實無爭議,法官就能進行裁決.
通常如果雙方對案發事證無爭議都會訴請法官速審(SMJ),
你說賄賂法官有沒有用?
舊 2015-11-14, 02:29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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