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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M6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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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5
文章: 19
引用:
作者chengjer
不同的制度要怎樣比較?美國律師要說服的是陪審團不是法官,

有沒有罪是陪審團決定,你去收買法官有什麼用?現在不是在講米國嗎?

台灣有需要看新聞嗎?一個自由心證就可打死一切了.

因為你說的好像很不屑美國的情況一樣
我的意思是不管怎樣就是比臺灣好

美國也不是所有案件都要經過陪審團
一般說來只有重大刑案要
律師再厲害也要能說服法官才有用
那也要法官有足以欣賞判斷的智慧而且不被有錢的那方收買

所以你是想證明什麼
舊 2015-11-13, 10:56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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