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x1013 PRO
我朋友的情況如何這我不管啦
我只是單純想知道
當打官司時
勝訴的一方是否可要求敗訴方負擔律師費用
還是勝訴方要另起爐灶再告敗訴方請求賠償一切損失?
我會提出這個問題是當律師費用高過財物時
會不會造成受害者乾脆繼續受害而不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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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法官會在裁判書中判定由誰付或雙方負擔比例。
依你的例子,律師費無法在法庭上向對方求償。
現行司法系統中,一二審可親自出庭或委由律師代理,所以律師費不可求償;
三審(最高法院)不能自己寫訴狀,必須委由律師代理,所以律師費可以求償。
樓主的例子根本到不了三審,所以律師費必須自己吸收。
除非官司打完後樓主手上有甚麼籌碼是對方無法拒絕的,就可私下要求賠律師費。
就像--順利打完拆屋還地的訴訟又獲勝訴,而對方拆屋的代價太高,
這時有心賣地給對方就可提出除土地價金外另賠之前律師費用,就有機會被接受。
總之,先仔細分析利害得失再做決定,官司是最後手段。
如果無路可走又不捨得出律師費更吞不下這口氣,
那麼,自己來打官司也是可以的,沒有想像中困難。
畢竟,以這個例子來說,失敗的壓力沒那麼大,體驗一下也不錯。
以上是我之前打官司的心得,律師費共13萬(一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