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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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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32
這個無實質影響力之說很有趣..如果真的都這樣判的話..

那可以這樣做嗎??

A官員負責AA業務, AAA廠商想包.
B官員負責BB業務, BBB廠商想包.

所以AAA廠商給B官員回扣, BBB廠商給A官員回扣.
然後A官員就給AAA廠商方便得包AA業務, B方亦然.

一查A官及B官皆無實質影響力, 所以無罪..0 0?

這樣的方式應該沒問題吧, 有啥破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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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10-30, 03:26 PM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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