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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點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5
文章: 0
個人是認為有變更就應該有告知的義務
尤其是當可以合法使用的功能片面被取消時更應該公告周知
公務員的作法讓人感覺是在挖陷阱讓人跳一樣
支持樓主據理力爭去法院申請異議不必鄉愿的認賠姑息養奸
舊 2015-10-29, 11:33 PM #2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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