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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4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420

(一)民眾對警察機關有關交通違規舉發的違規事實不服,可在收到罰單十五天內向警察或監理機關申訴,若對申訴裁決仍不服者,可在收到裁決書翌日起二十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八十七條參照)。

(二)申訴方式為:
1.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處所陳述意見。
2.郵寄方式申訴(須以申訴書【即陳述書】述明理由、姓名、電話、住址檢附罰單正本,若有舉發照片亦須附上。親自到場申訴亦須攜帶上述資料文件)。

(三)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四)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與其在這打嘴炮,還不快點到法院聲明異議
舊 2015-10-29, 08:04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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