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為提高其商品或服務之銷售量、知名度或認知度,聘請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
或以消費者經驗分享之方式為其商品或服務代言,原無可厚非............
薦證廣.告又有稱為名人代言廣.告、推薦廣.告或證言廣.告等,名稱不一而足。就此類廣.告之表現形式以觀,
殆係為
突顯代言人之形象、專業或經驗,
使其與廣.告商品或服務
作連結,或使其以消費代言之方式增強廣.告之說服力,
俾有效取信消費者。故所謂之代言,究其實質,乃為對廣.告商品或服務之「薦證」。
知名公眾人物肖像與商品做連結,就是代言
以下二個都是代言
都是利用知名公眾人物與商品做連結
http://www.easycard.com.tw/news/event-page.aspx?id=1248
三、 波多野結衣小姐
並未代言悠遊卡,僅授權照片給悠遊卡公司做為公益悠遊卡製卡及銷售之用。
根本睜眼說瞎話
http://www.easycard.com.tw/news/event-page.aspx?id=1237
台北市長柯文哲Q版圖樣及宜蘭縣長林聰賢Q版小學生圖樣共同入鏡,
化身為宜蘭童玩節Q版公益悠遊卡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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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101.8.13(101版),103.12.18(103版),104.10.23(104版)
從101版開始到103版到104版都列出,人事處訂定租金
三、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執行,以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為 主辦機關。
四、首長宿舍第一次裝潢費、後續每年建物修繕費由其財產管理機關編列
相關預算支應,每戶每月租金及停車位租金,由財政局委託人事處訂定。
101版,103板第六條
六、首長借用宿舍,除由服務機關依行政院規定將所併入房租津貼數額按月如數扣回外,
應按月繳交宿舍使用費七00元,並由服務機關扣收後逕依程序解繳市庫。
104版第六條
六、首長借用宿舍,除由服務機關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將所併入房租津貼數額按月如數扣回,
並逕依程序解繳市庫外,自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應按月依大樓管理委員會通知,於期限內自行繳交大樓管理費。
雖然104版將明文規定700元拿掉,人事處還是能自行訂定租金
全台灣地方政府,絕大部分也是700租金
人事處沿用舊規定的租金700元收取,並無不妥
這是二種版本,別扯是二套標準
不管哪個版本都收700元
改收6000元是104版,104.10.23訂定(6天前),最快104.11.01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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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63&page=2&pp=10
既然腦補這用詞你很愛,現在開始給你一個你最愛的名稱
腦補哥
#175樓說,
但是可以自己腦補裡面有規定宿舍費是700元
這句話我根本沒說過,硬栽到我頭上
腦捕哥自己找不到700元的規定,認定沒明文規定,救栽到我頭上趁機說腦補
可惜我把101版,103版明文規定租金700元都找出來
http://w2.dbas.taipei.gov.tw/RULE/C/C69.pdf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1000500-103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