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odin.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規定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例如:收取十萬元之定金,除應退還原訂金十萬元之外,另賠十萬元,共計二十萬元。
當初良興筆電標錯價1850元
後來賠償兩倍3700退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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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定金,即買方以成立契約為目的,向賣方給付一定價額之金錢。定金如正式交付成立後,如因可歸責於買方或賣方的情事,致契約不能履行時,定金是具有損害賠償違約金的性質。民法上為保障買賣雙方權益,特規範定金之性質與效力。
買賣雙方就價金及付款方式談妥,且賣方已收取買方給付之定金,其後如賣方反悔不賣或違反已約定事項致無法簽訂買賣契約時,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賣方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予買方以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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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又不是定金...是現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