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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531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規定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例如:收取十萬元之定金,除應退還原訂金十萬元之外,另賠十萬元,共計二十萬元。

當初良興筆電標錯價1850元
後來賠償兩倍3700退還消費者
http://chinese.engadget.com/2009/07...shopping-issue/

所以此案開價還在合理範圍內
原價屋格局太小了
舊 2015-10-23, 09:49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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