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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gdrs
法律可訂一輛自用小客車標準賠償額是100萬(舉例)
肇責一樣算但金額用標準額算,賠償超過現值的部份就充公
這邏輯一點都不神,你每年繳稅的標準扣除額就是同邏輯定的
開好車的人想要更多的保障就自己買保險,不要把責任賴給大眾


這個案例修200萬,你覺得賠太多不合理
那100萬這個上限怎麼訂出來的?
對於賺不多又要養一家老小的人,100萬也是要了他們的命啊
200萬不合理,100萬就合理,哪裡來的標準?

沒有人把責任賴給大眾啊,誰撞的就誰賠啊


引用:
作者gdrs
另外,如果人和人不等值就會發生很多荒謬判決
如鄭傑殺死4人判賠3000萬,醫師醫療疏失也判賠3000萬


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請問一個三萬、一個十萬,賠多少?

 
舊 2015-10-23, 01:41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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