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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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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引用:
作者yth
動物保護法有明文規定
第12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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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禁私宰禁販賣而已
沒有禁止吃貓狗肉
也沒有禁止買

去南韓買狗肉罐頭回來吃(生鮮肉品海關難過)
絕對合法
舊 2015-09-26, 07:29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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