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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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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動物保護法有明文規定
第12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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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舊 2015-09-24, 08:07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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