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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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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n Yu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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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althfirst
站長最討厭的就是讓論壇扯到法院相關文件
再怎麼樣也不會樂意收到這種掛號信
也要看是哪一種掛號信啊
如果是前幾天為了個繁簡告示就要鬧上法院的, 換做我是站長我也會很不爽啊
但如果是為了給社障一個警告, 我相信站長應該是可以接受的
不然這樣好了啦, 怕給站長帶來麻煩的就請當作沒看過這一篇, 跟我一樣白目不怕死的就請踴躍檢舉, 別再讓牠無法無天下去了
2015-09-15, 10:06 PM #
9
Jiun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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