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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n Yu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73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規定

為了PCDVD好, 請大家不用客氣

另外各縣市的警察局網站皆可網路報案,報案不用出門在電腦前打打鍵盤即可完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235

引用: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舊 2015-09-15, 08:57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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