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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nger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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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96
引用:
作者不笑的老K
 那就絕對不是「兩式四份」了!因為公證的單位不同,大陸的合同大陸法院公證,台灣的契約台灣法院公證,大陸大陸的法規,台灣台灣的法規,得立兩份不同的契約。
 所以正確的操作是「兩個契約各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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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真的摻在一起做瀨尿牛丸,就會演變成兩邊都無效的情況。


實際的式、份我可能就要問一下法務部門了∼

就我自己看到的,每次開會,合約書就是看到繁、簡各一,內容有時會兩式稍有不同,通常是兩岸專有名詞的不同譯的部份,不過時日已久,忘了當初有哪些名詞更動∼ 舉個例好了:例如像 laser,中文合約繁體會寫成「雷射 (激光) XX設備.....」,簡體版則反過來寫成「激光 (雷射) XX設備.....」

因此,簽章時是兩份都同時簽訂∼

另外,你說的沒錯∼公證是一定台、中兩處都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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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09-13, 01:14 AM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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