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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陸客買怕了 澳洲超市貼中文限購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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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nger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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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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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笑的老K
那就絕對不是「兩式四份」了!因為公證的單位不同,大陸的合同大陸法院公證,台灣的契約台灣法院公證,大陸大陸的法規,台灣台灣的法規,得立兩份不同的契約。
所以正確的操作是「兩個契約各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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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真的摻在一起做瀨尿牛丸,就會演變成兩邊都無效的情況。
實際的式、份我可能就要問一下法務部門了∼
就我自己看到的,每次開會,合約書就是看到繁、簡各一,內容有時會兩式稍有不同,通常是兩岸專有名詞的不同譯的部份,不過時日已久,忘了當初有哪些名詞更動∼ 舉個例好了:例如像 laser,中文合約繁體會寫成「雷射 (激光) XX設備.....」,簡體版則反過來寫成「激光 (雷射) XX設備.....」
因此,簽章時是兩份都同時簽訂∼
另外,你說的沒錯∼公證是一定台、中兩處都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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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3, 01:14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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