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所有具備柴電潛艦技術的國家都拒絕賣給台灣, 而老美要賣的潛艦連設計圖都沒有
老美四十多年沒做過柴電潛艦, 錢砸下去做出來的東西好貨爛貨都只能硬著頭皮接受
什麼樣的高智商集團會接受這種任人宰割的軍售
按照這篇文章的說法,
FMS(Foreign Military Sales)在FMS制度之下,買方係與與美國官方、軍方接觸,與美國軍方簽約,由美國政府行政部門與軍方單位負責執行整個軍購案,期間所有程序(含發包、研製、生產 、驗收、運交)都依照美國政府相關法令制度進行,大幅增加如質履約的保障。以台灣潛艦案而言,由於此案沒有既成的潛艦設計,需要重新 招標選商、研發整合並設置生產線;而在FMS管道之下,這些工作將由美國政府責成美國海軍系統司令部 (Naval Sea System Command,NAVSEA)負責主導執行 。在FMS管道之下,除非美國因重大因素而改變對買方國家的軍售政策(例如軍事禁運等),負責執行的美國政府/軍方等單位不僅必須屢約完成,而且必須在固定期間內( 至少10年以上)以固定價格供應所有的後勤料件;因此對許多國家而言,FMS是軍售執行成功以及服役使用的最佳保障。
有什麼不對嗎??
反倒是DMS(Direct Commercial Sales)....
而如果計畫主體透過DCS管道執行 ,買方需扛起整個專案管理、選擇廠商並簽約、系統整合開發等各項工作 ,美國軍方的角色僅限於逐項批准各銷售項目(包含軟硬體、訓練、後勤等)的輸出許可,其餘則完全不介入交易,也不管最後的執行成敗,而且過程不受美國政府的採購制度監督 。因此,選擇DCS管道的國家本身必須非常瞭解美國複雜的國防軍工體系,有能力直接與美國軍火大廠交涉議價,本身也要有良好的專案管理 與專業技術能力。相較於FMS,DCS更具彈性,買方可自由選擇任何美國政府核發出口許口的廠家與產品,但需要買方一肩扛起全案執行成敗 (包含是否選擇了恰當的廠商與次系統、是否完整地考量到軍購的每個層面等),風險較高。此外,DCS出口許可效期只有4年,如果此案執行期間或軍售完成之後,美國政府相關單位因為某些因素而導致部分或全部項目的輸出許可遭到延誤甚至中斷,買方最後沒能買到東西或者後勤保障出問題的風險便大幅增加。 當然,軍購案透過DCS管道執行完成後,沒有類似FMS的固定期間內保證供應零附件的規定 ;如果買方在專案中發生失誤,沒有妥善處理服役後的後勤補保問題,或者日後美國政府對相關次系統的輸出政策改變,就會衍生出許多麻煩。
有沒有一種很熟悉的感覺?? 沒錯, 就是拉法葉案, 當時拉法葉案的陰影壟罩整個國軍, 堅持採用FMS是很合理的
但整個售台潛艦的案子連美國內部都在各方角力, 不論台灣最後採用哪一種方案都注定被吃的死死的
因此潛艦國造看似不可行, 但國際現實擺在眼前, 如果台灣真想取得潛艦, 除了自製以外恐怕沒別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