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的,你明顯忽略法律條文明列的原則,再來下面兩條你如何解釋,條文直接用"軍用飛機場",也就是所有"軍用飛機場"都受本法管制,沒有例外,除非國防部說他不是軍用機場。
第 7-1 條 軍用飛機場禁止.....
第 7-2 條 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
也就是說一旦國防部宣布某地為軍用機場或準備建設為軍用機場,就等於國防部依第十八條宣布為該地區符合要塞堡壘法規範,跟18條沒有任衝突
另外在附上立法院公告
會議日期:910402 91卷21期3217號上冊 59-79頁 ,行政院送立法院修正草案總說明第二條,....將軍用機場列為要塞予以管制。
所以第一條原條文在91年以前只有"國防上所設要塞堡壘及其周圍區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91年以後特別明列軍用飛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