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肥羊
第一條與第18條合起來看,應該是
第 1 條中的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沒有明確定義,所以透過18條授權國防部界定,但是第一條另外的部分已經明確定義軍港及軍用飛機場是要塞保壘。
基本上其它法律也有相同狀況,同一情形,可以明確定義會直接寫在法條,不足的部分授權特定機關來定義。
所以我認定檢察官與國防部故意忽視第一條明確定義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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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再看一次頓號以及 "及"在文章中的用法, 檢察官並沒有忽略, 而是媒體和民代解讀錯誤.
簡單來說, 戰術要點/ 軍港/ 軍用機場三者都一樣, 在國防上所必須控制和確保的稱之為要塞堡壘.
沒有明文公告, 或者明文公告取消的要塞堡壘地帶, 都僅是軍事地區而不是要塞堡壘.
例如金門曾經多處是要塞堡壘, 但是後續因戰事不再且為開發觀光而取消, 就是因為不再需要控制和確保.
引用:
第 1 條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 (含水域) ,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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