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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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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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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ba
這時候股價又變成投資行為了?(風險自負?)
所以說了,你們在想事情跟實務操作實在是落差太大,所以事情才會這麼難搞
稅則沒有配套,股息/利所得要先課稅,股價上漲賣出再課一筆
股價下跌就叫投資行為(等等,剛剛的股利/息課走的稅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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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股票買賣就是投資行為,
沒有賣股票的情況下,
只有現金股利的部份是利得,
併入所得課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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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ba
比如 HTC 好了,如果買在高點 1000 的阿呆(還很多)當年參加除權息
那他被課走的所得稅等他現在賣出時的股價差額拿來報稅能抵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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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記錯,美國是3年,
3年之內賣股的損失可以抵扣。
當年1000元的hTC的除息會在當年被課稅,這個部份以後就不再被記入。
除權不會被課稅,只有賣出的時候才會計算所得,賺錢的部份併入所得課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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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ba
要課稅?沒問題,把配套措施做好,市場一體適用,那我舉雙手贊成
當然,這些都只是假設性的問題,目前的集中市場並沒有所謂的證所稅問題
只有軟柿子條款跟把產業連根拔起的證所稅就可以把台股整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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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同一句話,
有所得就應該繳稅,賺越多繳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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