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hoba
Junior Member
 
hob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4
引用:
作者fumi
購股成本的認定只要有準則,這個問題根本不存在。
沒有賣出也沒有不會有股息加權值先課走的稅。

就是只考慮買和賣,
股息就是資本利得,直接列入所得。
配股就是視同買股,股價可以依準則來訂。
先買的先賣,
(同一檔股票不同時間購入時,賣出時價差以最早購入的股票來計算。以一股為單位。)
還有其他沒有被包含到得例外嗎?

實務上這些東西當初在證所稅公聽會上有多少人提過,結果沒一件落實的
股息列入所得?那請問你,股息除權是從哪來的?那你一頭牛要扒幾次皮?
配股列入買股?那除權後的股價折算你要算誰的?
請別忘記,不是人人有股配,人人有息拿,要成為股東才有
那股價波動又要計稅,所得稅又要課稅,這種市場鬼才跟你玩

講白一點,國稅局本身對集中市場的掌握度太低就是根本的問題所在
但國稅局絕對不敢承認這個問題,因為要處理的資料筆數可謂天文數字

財政部就是把事情看得太簡單,所以誰說的他都不聽,一意孤行就變這樣了
明明就沒課到什麼稅,卻被股民,政敵群起而攻之.
再白目嘛...
舊 2015-08-16, 07:55 PM #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oba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