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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26
引用:
作者fumi
這個部份,我的想法是,
買股票發生利得的那一年為稽徵點,
也就是說,如果去年股票賣出賺錢,
那賺的錢併入個人所得,在今年繳納所得稅。
股息的部份就直接納入該年所得,
配股的部份,就視為配股日以0元購入該股,
現在的問題是在於賣出股票的取得價格怎麼認定,舉例如下,
以個股為單位,可以為
﹣先買先賣,同一檔股票,賣出的股票認定為所有買入日期最早的。
或是
﹣價差最大的先賣,同一檔股票,賣出的股票認定為所有買入價格最低的。
上面的2個例子都可以用程式很簡單的計算出來。
卷商可以每月、每季、每半年寄出交易的明細和試算所得。
(其實不管怎麼認定,在該股民賣出該檔所有股票時,總利得金額一定相同,唯一的差別是金額被分配在那一年度。)

我隨便舉例:

一、某股某年配完股息後股價就開始大跌,該項投資當年明明就是賠錢,股息卻要課稅

二、配股的問題在於子股會併入母股一起生出新的子股及股息,經年累月下來根本難以認定成本
舊 2015-08-16, 06:02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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