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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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005#
你把問題想得太簡單了,證所稅是以年度為單位,但股票的操作可以是跨年度的,再加上年年配股配息,光是成本的認定我保證政府與民眾的認知就全然不同...
但證交稅沒有稽徵成本,更沒有成本認定的問題...捨簡政便民之稅制,非要推行民眾難以精算到底要繳多少稅的稅制,不但嚴重擾民,更大幅增加稽徵成本,是害人害己也...
而且你說的「寄一份證券交易利得」,公家機關根本沒打算這樣做,他們只想把「計算工作」推給券商或民眾,等出問題就叫民眾自己請假跑一趟看要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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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份,我的想法是,
買股票發生利得的那一年為稽徵點,
也就是說,如果去年股票賣出賺錢,
那賺的錢併入個人所得,在今年繳納所得稅。
股息的部份就直接納入該年所得,
配股的部份,就視為配股日以0元購入該股,
現在的問題是在於賣出股票的取得價格怎麼認定,舉例如下,
以個股為單位,可以為
﹣先買先賣,同一檔股票,賣出的股票認定為所有買入日期最早的。
或是
﹣價差最大的先賣,同一檔股票,賣出的股票認定為所有買入價格最低的。
上面的2個例子都可以用程式很簡單的計算出來。
卷商可以每月、每季、每半年寄出交易的明細和試算所得。
(其實不管怎麼認定,在該股民賣出該檔所有股票時,總利得金額一定相同,唯一的差別是金額被分配在那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