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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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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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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641
引用:
作者屋頂上的黑貓
當作模擬考寫寫好了
反正前面已經有一堆人在寫了...

前幾天公司收到對方的信件,意思好像是他們有專利之類的
想請問,單純配合測試,沒有商業行為,也沒公開,這樣有侵權嗎?

這邊要分成兩三個部分來看
1.對方的信件是什麼信件?
律師信還是其他的
對方的國家/對方的專利在哪些家有
你們的產品製造/銷售國家是否有重疊?
2.對方的專利是什麼專利?
前文又有配方又有製程的搞得我好亂呀...
一般的說法都是依個案討論
3.無侵權問題
理由是並無商業上的實施
甚至完全一樣都可以說妳是在驗證有無產業上之可利用性

感謝黑貓大的回覆

對方(美國公司)是他的代理商(中國公司)發MAIL給公司的營業單位,內容算是告知有知道我們在中國某廠測試,說他們有在賣,而且有專利(大意上是這樣),希望了解一下狀況

對方有使用方法(製程)的專利,也有配方專利(產品)

產品部分,型態是同類型的,組成物質不同
產品使用方法大致是類似的
---

初步測試過了,還在討論製程該怎麼弄,MAIL就來了XD

引用:
作者NEAL
Fabio兄可以放心,未有商業行為,純粹在實驗階段是沒有侵害專利的疑慮。

請參考專利法第59條,法有明文: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一、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二、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
三、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
知其發明後未滿六個月,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
此限。
四、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五、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
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
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七、專利權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消滅後,至專利權人依第七十條
第二項回復專利權效力並經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


感謝NEAL大!!
還有以上幾位大大

這下明天應該可以專心做實驗了
舊 2015-08-12, 10:54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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