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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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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hoba
該這麼說毀損是刑事,告的是故意犯
而這起事故算是"過失"所以毀損罪不能成立,只能以民事的物權去請求恢復原狀

亂刮別人的車的話,算毀損罪

感謝說明..

這也讓我想到一件親眼所見的例子,
幾年前某天下班回家時,在台中環中路旁經過一間資源回收場,
也是看到一位資源回收的腳踏車在和一台 OOOOTT車主在路邊起爭議,我想應該也是刮到了吧。
那台TT我在環中路上看到多次,當然資源回收的腳踏車也看到多次,
終於他們就碰到一起了.......
像這一類的情形,刮傷別人的車我想都會被認定是"過失"吧,
那些人平常穿梭馬路,裝載物品都不必注意其他人,我行我素的等到肇事後再來主張自己是過失.....
真的是在比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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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5-08-05, 08:36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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