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cetyII
我是覺得一直無限上綱也不對啦,
難怪政府不願躺渾水,一堆本來公設住宅,都怕被無限上綱,乾脆收起來,搞到最後大家沒房子住也活該 (新加坡公設住宅就都沒裂痕? 我不信)
這例子
民眾抽合宜是自願的,之後就是民眾跟建商的民事契約,結果現在地震有裂痕也要找政府出面,驗收民眾也要政府介入........人家建商找的驗收單位合於法規也不行(民事有問題也不走法院,事事都要政府出面)
然後建商找小包收賄也可以扯回政府.............?
政府將土地公開甄選給合格建商(這過程沒有違法之後所有事情就該建商負責,像桃園合宜那個有收就不一樣)
建商收小包錢之後有沒有影響之後的品質,還不是要回頭看驗收........驗收過程沒收賄的話關政府屁事
至於紅包文化,私人企業紅包文化多的是...........老闆喜歡給誰做就給做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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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痕還是偷工減料
私人企業紅包文化?這兩天台塑不是爆了
辦案人員表示,企業肅貪案在實務上,上市櫃公司員工如涉收廠商回扣,就涉嫌《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刑責成立與否關鍵在所收的回扣是否「對價」,以鴻海老臣廖萬城案為例,因查扣重要的隨身碟檔案詳列在辦理採購時按比例向廠商收取回扣,並被查出涉放水驗收,這就明顯有對價關係。
律師謝岳龍則指出,若觸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可處三年到十年徒刑,不法所得若超過一億元,可處七年以上徒刑。但特別背信罪有三個缺一不可的條件,第一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上市櫃公司;第二是行為人的身分必須是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第三是造成公司損害達五百萬元。
謝岳龍表示,若只是一般職員利用職務收回扣,或者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收回扣但未造成公司損害逾五百萬元,都僅構成《刑法》侵占、背信或偽造文書罪,最重判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