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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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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評價,曹接受招待、答應放水
至少已經是行為的預備階段了
如果今天法律有處罰行為的預備,那就已經成立犯罪
甚至如果將他接受招待並且承諾打放水球
也到球場準備放水,只是因為其他原因而中止,認為已達行為著手
那至少已經行為未遂,並不是單純道德這麼簡單
在法律事實認定上不全然沒有討論的空間
而不起訴處分書寫的那麼長
不外乎檢察官要說明曹的行為已經不當而且非常有可能違法
只是在現有的調查所取得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犯罪而已
這樣明明知道涉嫌犯罪依然不起訴,每天都在發生
當制度無法發揮作用,剩下的就是只能交給這個社會去承擔
如果今天對於曹這樣的行為
一個球員主動要求賄賂、性招待,願意打放水球
卻毫無箝制的作為,甚至連輿論都支持
那可說就是貫徹所謂「沒抓到就不犯法」
實在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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