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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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piceAndWolf
事實就是 如果沒被撞擊到
導致兩人受傷 就得賠到脫褲
此外 就算兩人受傷
還是被纏訟了五年
事實是如此 並未誤導喔
很多判決 都跟法官有關
可以看看某些判決 都是某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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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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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piceAndWolf
另外後來逆轉勝
是因為証明它們是強X殺人犯
如果不是如此 本來不是警員就自掏腰包賠了看護的費用
"新北市警方主張,2人前一個月才犯下姦殺少女案,是因心虛才在遭攔查時企圖逃逸駕車衝撞員警,開槍的警員執勤並無違犯警械使用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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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就是,你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整個案子的重點是在警員開槍的當下是否符合用槍的規定,開槍的彭姓警員當下並未被車輛撞擊到,但他被告的案子刑事部份不起訴,再議駁回確定,國賠的部份從一審到三審全都判決原告敗訴,等於警方是一路勝訴到底,哪來的逆轉勝?而且判決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原告殺人案部份的事實,從哪裡認定法院是因為原告的殺人案才判原告敗訴?
如果你要講前面警員先拿錢出來墊看護費用的事的話,那是迫於外界的壓力,要批請批給予壓力的人,關法院啥事?又不是法官判說他要賠的,先搞清楚再說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