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xel_K
對不起,是交保,不是假釋,我用辭錯誤,抱歉。
其實主辦單位因為「資本額100萬」這點就其實就引起廣泛討論了,
也是檢調該深入調查,因為據查負責人以同樣資本額方式註冊了近10家公司,
套句目前流行,「用常識來理解」,這點值得調查了。
有或沒有責任,其實都得對簿公堂。有人說有,有人說沒有,不是你我說了算。
有時候,無作為也是一種責任。例如馬路出現狀況,維護單位不知道,結果有人因而出意外,要申請國賠。
過不過得了,不是你我說的算。
這個招集人有沒有什麼目的,我不想知道。 我不想用我的尺來替他們衡量。
不過,我不會私自替傷患或者家屬下決定,我沒有權利。如果道理站在我這邊,對簿公堂有何懼?
我只想知道最後自救會訴求和不合理,以及法院如何判決結論,而不是自救會都還沒完全運作就先戴人家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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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負責人的身價、交保金是法院裁定
跟政府沒關係,政府只能移送法院
主辦負責人知道10億以上的天價賠償不是他所能負擔的
能做的就是賠出所有身家財產,向家屬下跪道歉,等著坐牢
但是八仙方面急著脫罪,不咬他要咬誰
法扶會6日宣布成立八仙塵爆事件百人律師團
提告政府就是自救會成立的目的
律師有了,也指控政府了,還不提告嗎,要提告才有對簿公堂的機會
不告哪來的國賠,不告才是真正「沒才條」
不告,成立自救會就無意義了,還是另有用意
自救會創造了一個舞台,除了[守門 林緯]舞台,對傷患沒有任何實質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