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oseless
100萬交保
還沒關進去,哪來的假釋
同時提告,主辦負責人交保,借場地假扣押
政府只能做這些,政府不是法院
都同時提告了,你還要政府做哪些事情,讓你認為公平
自救會的目的不就是要究責地方政府
那去提告才能維護傷患權益才對吧
為什麼不告,後面有法服會
為什麼不像新北市政府的效率,馬上提告假扣押
自救會是林煒用來取得舞台,還是維護傷患的權益
政府的責任是訂製法規、定期檢查
政府沒辦法時時刻刻派員督查
主辦單位該申請未申請,錯在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申請政府核准,才能將責任推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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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是交保,不是假釋,我用辭錯誤,抱歉。
其實主辦單位因為「資本額100萬」這點就其實就引起廣泛討論了,
也是檢調該深入調查,因為據查負責人以同樣資本額方式註冊了近10家公司,
套句目前流行,「用常識來理解」,這點值得調查了。
有或沒有責任,其實都得對簿公堂。有人說有,有人說沒有,不是你我說了算。
有時候,無作為也是一種責任。例如馬路出現狀況,維護單位不知道,結果有人因而出意外,要申請國賠。
過不過得了,不是你我說的算。
這個招集人有沒有什麼目的,我不想知道。 我不想用我的尺來替他們衡量。
不過,我不會私自替傷患或者家屬下決定,我沒有權利。如果道理站在我這邊,對簿公堂有何懼?
我只想知道最後自救會訴求和不合理,以及法院如何判決結論,而不是自救會都還沒完全運作就先戴人家帽子。